医疗商业城市设计规范(医疗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8)

2024-06-08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建筑间距规划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间距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结合城市管理行政区划,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认真研究和吸纳公众意见、建议。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土地。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1)

1、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指标在实际中,经常遇到下列城市规划指标或有关名词:用地性质:是指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用地面积:是指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用地红线: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界线。

2、《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中对城镇体系规划(Urban System Planning)定义是: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城镇分布和发展规划。

3、镇区是镇政府所在地的范围,而镇域是全镇的区域范围。建成区是已经建造好了的范围,而规划区的没有建造且准备或即将建造的范围。

4、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建设部体改法规司参加编制。经建设部1998年8月13日以建标[1998]1号文批准发布。

5、C项表达不完整,道路广场用地是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建设用地。道路用地是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广场用地是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广场用地。

6、城市规划类 环境、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类 基本指标类城市设计与历史性建筑保护类 其它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一)城市规划类 城市规划 ( Urban planning ) 指预测城市的发展并管理各项资源以适应其发展的具体方法或过程,以指导已建环境的设计与开发。传统的城市规划多注意城市地区的实体特征。

谁有商场设计规范?

第6条 专业商店附设的作坊或工场部分建筑设计,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防火、卫生有关规范进行设计。第四章 防火与疏散第一节 防火第1条 商店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各项规定。

第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第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中型超市货架之间走道的距离:主通道一般在5-2米,其他的可以0.8-2米不等。走道的距离,没有明确规定,往往是按照你门店面积确定的。货架与货架之间的通道,理论上说最好不小于0.8M,考虑到便于消费者蹲下来选商品或员工蹲下来搞卫生,也要考虑到顾客间交汇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标准 商 店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第4条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4的规定 营业厅的净高自然通风时不小于2米,机械通风时不小于0米,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商业部(83)城设字第189号文的要求,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专业标准,编号JGJ48-88,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中南建筑设计院。

地下商场不应将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地下商场不得经营或储存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商品。 若地下商场配备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且内部装修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要求,那么每个营业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提升至2000平方米。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按医院建筑的辖属等级可分为四级:(1)省级医院建筑;(2)市、地级医院建筑;(3)县级医院建筑;(4) 乡镇级医院建筑。按医院建筑的面积规模可分为三级:(1)建筑物面积:1万m2 及以下;(2)建筑物面积:1万~3万m2 ;(3)建筑物面积:3万m2 以上。

2、- 降低一级照度标准:适用于短暂作业,对照度要求不高;作业精度或速度不敏感;建筑等级和功能需求较低。 照度偏差允许范围 设计照度一般允许在标准值的-10%至+10%范围内波动。 各类场所的照明需求 - 学校:提供舒适的学习环境,满足阅读和书写要求。

3、照明设施最大的作用就是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照明,如果工作环境中亮度过低或者过高就会影响到人们的正常视力,因此照明设施的存在也是和人们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其配置设计中必须以实用性为首,否则就是舍本求末的做法。

4、初步设计阶段,建筑电气专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电气设备表、计算书(供内部使用及存档)。

5、本文将从视觉、作业和环境条件等方面,深入探讨室内电气照明设计规范的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个领域。视觉、作业和环境条件在设计照明时,需要考虑视觉、作业和环境条件等多方面因素。

6、在电气大专业里你这建筑电气算范围窄的,一般只涉及简单的供配电和照明等(弱电、消防等也要知道一些),很深入很精通不易,一般掌握只要下功夫没问题的。首先不要畏难。请教他人先找点已有的类似图,要读懂它们。不耻下问,向同事、设计、施工、监理等人员请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