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

2024-07-0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1、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精神,为鼓励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逐步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防止个人建造住宅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市、镇及未设镇的县城或工矿区的城镇规划区范围。

2、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本人明确并承诺遵守《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5条规定,即本人新建房屋竣工后,未经核实规划条件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个人存档,一份住建局存档。

4、本人将在 村组,选址拟建一栋 层 平方米的房屋,本人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现承诺如下: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资兴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5、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地面广告标牌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性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明确测绘管理有关事项,根据《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测绘局编制的全省测绘规划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计划,应纳入省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或指定的测绘行政主管机构(或测绘成果归口管理单位),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测绘成果管理法规的贯彻实施;接受省测绘局的业务指导。

省测绘局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内基础测绘定期更新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凡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应按国家《关于民用航空摄影计划统一归口管理》的规定,将项目计划报送省测绘局,并申请办理航空摄影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因经济建设确需移动测量标志的,经测绘管理部门批准,并支付国家规定的重建、重测该等级的测量标志造价和征地费用后,方可移动。第十三条 土地成片开发或土地出让、转让时,受让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切实保护好受让区域内依法建造的测量标志。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2013)

厦门市的城市规划由四个层次构成: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负责编制,需经市人大或常委会审查并上报审批。批准后,市政府会在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公示主要内容。局部调整需报常委会备案并公布,重大变更需按照特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未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如擅自将办公用房改为酒店用途,且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那么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等规定,将面临被责令停止建设、拆除、罚款等处罚。因此,擅自将办公用房改为酒店用途是有风险的行为,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影响到房屋的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在此背景下,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率先开展了环评审批、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三项制度的深度衔接融合探索,构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

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提高设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九)《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5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⒈删除第三条、第六条。 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⒊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项中的“法人印鉴”修改为“单位公章”。

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2021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停车场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及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

3、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对停车场建设予以规划指导。第七条 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4、第十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区域停车需求、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规范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

5、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根据查询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显示,《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即开办停车场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在登记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6、车辆15分钟内(含15分钟停放免费;军警、消防、抢险救灾、救护、执法、市政设施抢修维护等特种公务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停放免费;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停放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