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经济法规处处长付正中表示:“湖北是水资源大省,淡水资源排名全国第一,水污染防治有重要意义。湖北有必要有制度性、刚性地立法保障湖北省的生态水资源。”通过征集社会意见,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列入正式立法项目和全年重点工作计划。
湖北省在2014年通过了《湖北省抗旱条例》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这些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湖北省建立了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这些条例分别于4月1日和7月1日起施行,旨在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确保饮水安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水库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湖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达到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目标。第四条 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
1、矿山二合一报告,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主要是为了对矿山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改善。编制此类报告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2、在开采矿产资源时。矿业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时,需要编制二合一方案,此方案包括矿山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等,旨在协调矿产资源开采和生态环境保护,使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得到可持续发展。
3、土地使用证和挖采许可证两个证合成一个。根据查询中国矿业网官方网站显示,自2017年1月3日起,矿山企业不再需要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企业需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合并编报,即再进行矿山开采是需要矿山两证合一。
1、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2、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挖鱼塘需要政府审批。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民代表同意,签订承包合同后就可以到县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备案。
3、储某系歙县王村镇横联村村民,因2018年7月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使用挖掘机擅自在歙县王村镇横联村凤仪组“连次塘”山场内挖山取土、采石,改变用材林用途林地面积610平方米,折0.715亩。
1、为了防治清江污染,保护和改善清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结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内清江干流及其支流。
2、本条例是为了加强清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3、本条例所称清江流域,是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利川市、恩施市、建始县、巴东县、咸丰县、宣恩县、鹤峰县,宜昌市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宜都市境内清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河道管理条例》赋予水行政主管机关河道采砂管理职能。2002年,我国新修订颁布的《水法》规定“国家实行采砂许可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制定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目前,国务院《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尚未出台。 河砂同时还具有矿产资源属性。
河道采砂管理是指为防止在河道内滥采、乱挖砂石导致的毁滩塌岸、河势恶化对河道防洪和航运安全造成影响,通过技术、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的管理工作。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实行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对河道采砂实行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对违法者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罚款的金额根据具体违法情况和当地的相关法规而定,如《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于通过盗挖河道采砂所获得的非法收入,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或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