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国家绿化工程标准(绿化标准规范)

2024-12-01

重庆市绿化条例(2018修正)

以上地区的绿化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绿化目标决定。第十六条 公民义务植树依照《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它形式兴办绿化事业。

第二章 规 划第九条 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8修正)

“违反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归属: 根据法律,城市绿化主要由园林绿化局进行管辖。该机构负有监督和管理本市园林绿化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重任,包括执行国家、省级以及地方的城市绿化政策和法规,以及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在实际操作中,公园和绿地的日常管理也在园林绿化局的职责范围内。

安全法规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防台抗灾、安全保卫、消防等综合治理工作,研究起草和修订城市园林绿化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其它法律事务,负责职工普法教育,对全市公园和风景区游乐项目的安全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城市里面的公园、绿地归园林局管理! 园林局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城市绿化工程由园林部门管理,各个城市的园林部门设置不尽同,有些是城市的一级部门,如重庆市园林局,是正厅级;有些是住建局下面的二级局或者处,区县一级的大多属于城管局管理,还有一种是和林业局合并成一个部门,如成都市园林局。园林局机构属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城管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他的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018年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新修版)

1、自1996年问世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分类汇编:城镇规划与园林绿化规范(修订版)》一直深受工程专业读者的青睐。这一汇编以其科学的分类、全面准确的内容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2、绵阳青义旧城改造规划内容是什么?规划功能定位四川省科教教育型特色小镇,绵阳北部片区综合服务中心。规划结构规划沿用原规划空间结构形成一环、五片。一环:环西科大智慧经济圈。五片:四个居住区,一个科技教育片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本次优化主要完善片区内部公共服务设施。

3、种植乔木应设支撑物固定。支撑物应牢固,基部应埋入地下30 cm以下,绑扎树木处应加垫物,不得磨损树干。新植树木应在当日浇透第一遍水,三日内浇透第二遍水,十日内浇透第三遍水。浇水渗下后,应及时用围堰土封树穴。再筑堰时,不得损伤根系。

4、园林绿化规范有: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2016年10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城〔2016〕235号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该《标准》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国家园林城镇标准、相关指标解释5部分。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2、第六条 城市绿化用地应当按下列标准执行: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经批准的零星插建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拆迁前的绿化用地面积,拆迁前没有绿化用地的零星插建项目,应当根据情况进行屋顶绿化。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创建生态型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下同)规划区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建成区和县(市)建制镇建成区。

关于破坏绿化带的法律条文如下: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人居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